2009年10月13日 星期二

社區發展

參、社區發展
一、台灣社區發展現況
「社區發展」一詞,是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聯合國所倡導的一項世界性活動,依照當時聯合國的解釋是指,人民與政府機構協同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情況,把這整些社區與整個國家的生活合為一體,使它們能對國家的進步有充份貢獻的一種程序。而從社會學或社會工作的觀點上來看,社區包含兩要素:一為具有地理的界線及物質環境的特點;二為具有社會文化的共同性與自助、互助及互動的行為。除了上述對社區的定義之外,不論國內外上有數十種對社區的定義有不同的看法,根據八十年五月內政部所頒發的社區發展綱要看來,其對社區的定義為,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為之。

我國於民國五十四年,遂由行政院頒布「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將社區發展列為現階段社會福利措施七大要項之一,而且在五十七年行政院再度頒布「社區發展綱要」,開始全面實施社區發展工作。民國七十年台灣省頒定『台灣省社區發展後續第一期五年計劃』,以加強充實已發展社區為後續計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重點,推動基礎工程、生產福利及精神倫理建設等三項工作。民國七十五年,台灣省政府於五年計劃結束後,繼續頒行『社區發展後續第二期五年計畫』,重點在於建立社區福利體系,以有組織、有計劃的方式,加強照顧社區內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低收入戶、急難家庭及求職者,該計畫實行期限至民國八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從民國五十八年到八十年止,台灣地區共計規劃成立四千四百四十四個社區,約有二百九十九萬二千有九百八十七戶居民生活環境受改善,總投資額達二百四十二億五千六百多萬元,其中政府補助一百六十六億七千四百七十九萬餘元,佔百分之七十七.七八,而民眾捐獻及配合款為七十五億三千二百二十二萬餘元,佔百分之二十二.二二。(內政部社會司)

而近來由於中央以「社區主義」與「市民主義」為政策宣傳導向,以及去年文建會所推動之「社區總體營造案」之後,「社區發展」可蔚為地方執行推動之重要政策。

我國早期社區發展工作的設計,是採開發中國家的模式,以改善鄉村社區為主。過去台灣的社區發展工作多偏向於物質建設,對於促進社區居民的態度或行為改變,較不重視,主要是政策執行的策略,客觀環境因素及民眾認知上未加以細量,導致預期目標與實際達成的成效有相當大的差距。

由於過去實施社區發展工作,未能注意培養社區居民自助互助的能力以及鼓勵居民積極參與社區事務,社區所有建設或活動皆由政府單位主導,雖然物質建設成效可快速呈現,但卻難以長久,不但造成政府更大的負擔,也使得人民過於依賴,無法獨力建設自己的社區,而難以達成社區共識。

所以在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政府再度修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並頒布實施,其實施的重點在: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負責協調,聯繫與輔導推動業務;明定「社區」劃定的原則和條件;原「社區理事會」改為「社區發展協會」,適用人民團體法規定,並可登記為法人;調整社區發展工作項目分為「政府指定」、「政府推薦」與「社區自創」三項,且更重要的是今後我國社區發展工作將由民間主導,政府從旁協助的方式,以落實社區居民能藉此達成社區共識,真正作到社區總體營造的功用。『社區發展』一詞轉為『社區總體營造』之概念,再加上中央及積極推動社區民主與市民主義之政策,如此之概念變更蓬勃發展。推廣的對象由社區工作者,到一般的居民,更將觸角伸入企業團體,以尋求更多的人認同及資源贊助,因此政府單位與社區再造中心不斷的舉辦研習會,試著讓社會更多的人對社區發展有相當之認識,並且積極推行。

文建會從民國八十三年便選定某些鄉村社區做「社區總體營造之示範計畫」。藉由推動社區總體營造政策,欲促使社區自主經營的模式,使得社區文化得以生根與落實。其次帶動社區發展,發揚地方文化,促進鄉土認同。第三則是推動「產業文化化,文化產業化」,促使地方產業文化活化,製造地方新生機。但文建會的美意便因為執行有其期限,其「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的整體計畫之後續的再發展銜接計畫,在規劃過程中並未明確的被考慮,必須等到案子結束之後,才能做審查與評估是否繼續。另外,最重要的是,總體營造案在原初之設計便是找學術單位來做規劃,其效益多半僅是能在執行期間將規劃方案藉由地方文化、產業的議題,凝聚居民的共識,參與公共的討論,在過程中試探社區居民組織動員的可能性。社區總體營造的原意相當好,但是執行過程與方式仍可再予改進,而偏向「觀光化」、「鄉愁化」、「文化大拜拜」最主要的原因便是沒有考慮到社區組織主體性才是推動整體營造計畫及其再發展銜接計畫、與社區發展的關鍵。

而目前在各國推行社區發展工作主要的作法則有:一為鄉村型態,目的在於結合居民生活,主要手段為求變,求發展二為都市型態,目的在調整社區的內在關係,主要手段在求安,以求協和三為採用直接方式,又稱為他助方式,主要由政府派員代替居民設計,對社區的需要、工作計劃等所有事項均由其代為決定,著重物的建設,易收有形之效,卻難長久;四為間接方法,又稱自助方式,對於社區計劃的擬定,須由居民共同討論,運用自我教育,自我組織過程,並由社區工作者協助,地方領導人士協調,社區居民參與始達成,著重於人,不易顯現成果,卻易生根五為單一功能,意指推行社區發展工時,採用單一功能的計劃方案,目的在於改善生活環境,藉由一項一項的方案計劃來推行,易於實施,但過重於物質建設,形成『重物輕人』與『由上而下』的顛倒措施;六為多項目標,是指採用多種目標計劃方案,目的在動員社區資源,採取社區集體行動,發展工作從整體規劃及實施綜合性的工作計劃著手,優點在於可同時促進社區經濟社會活動,而缺點在於需要有受過相當訓練的社區工作者;七為社會運動,認為社區發展是一種『改造運動』,目的在於喚起居民的自覺自助,因此主張以『社會運動』的方式來推行,靠領導、靠宣傳、靠團體推動、靠工作熱情,一開始可收迅速之效,卻難持久;八為教育過程,認為社區發展是一種對人民的教育過程,養成自動自發自治能力,培養居民互助合作為主,不因居民知識水準如何,皆讓他們實地參與,採用『大眾參與』的手法,並且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須共同策劃,合作,重組織與教育,啟發社區自治。以上八種方式常隨傳統的行政習慣,及居民的配合意願不足,而多採較易具有成效之作法,等推行時間一久,便發生『成果保持』或『繼續發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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