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4日 星期日

胡永旺(2005)地方政府救災體系之研究─以南投縣七二水災為例

摘要

我國第一部有關災害防救的法令-「災害防救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實施,內政部消防署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成立,確實帶給國內的災害防救工作正面的影響,也提升了災害防救之制度面與法律面的功能。而經過多年的運作,中央與地方相關機關雖逐漸熟悉該體系之運作方式,然而近年來台灣地區歷經多次的災變均造成重大傷亡及損失,卻使得現行災害防救體系及緊急應變能力遭受嚴重之考驗。
雖然我國現行災害防救體系,其體系有中央、地方(縣市、鄉鎮市)三級制。中央在三級政府中擁有最豐富的行政資源及最完整的組織結構,縣市又比鄉鎮市擁有更豐富的行政資源及更完整的組織結構。但鄉鎮市層級地方政府又身處救災第一線,往往因救災資源不足及救災體系未發揮功能而影響救災成效。在這個節骨眼上,往往暴露出中央批評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又責怪鄉鎮市公所之亂象,實值得釐清相關課題與剖析其中之問題。
因此本研究將試著由此次七二水災的災害應變中,對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層級之救災體系,進行具體的了解與課題掌握,釐出國內現行災害防救體系中,相關文獻探討較少的問題核心﹘救災體系之實際運作,並以消防單位、警察單位及國軍單位等三個攸關救災體系運作之實際狀況,環環相扣剖析並提出符合我國災情所需的救災體系運作機制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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